第七十条

已修改

业主、物业使用人、业主委员会、建设单位及物业服务企业之间因物业管理服务发生纠纷的,可以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申请调解,也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