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八条

已修改

业主违反本条例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及相关费用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物业服务企业可以依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收取违约金。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