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八条已修改业主违反本条例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及相关费用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物业服务企业可以依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收取违约金。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月1日第六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