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七条已修改供水、供电、供气、通信、有线电视等专业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未抄表到户并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或者因为物业服务企业拒绝代收代交相关费用而停止向最终用户提供服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根据职权,处以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月1日第六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