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条已修改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未对物业服务用房、业主委员会用房、共用场地、共用设施设备安装独立的水、电等计量器具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月1日第五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