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九条

已修改

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未向业主委员会提供材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