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一条已修改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第一款,不按照规定配置必要的物业服务用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至2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30万以上50万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月1日第六十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