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三章 物业管理服务第二十八条已修改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应当由一个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物业服务。物业管理区域内地上以及地下建筑物、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不得分割管理。分期建设的物业,前期建成部分已确定物业服务企业的,后期建成部分应当由同一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物业服务。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