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三章 物业管理服务第二十七条已修改住宅物业的前期物业管理,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投标人少于3个或者住宅规模较小的,经物业所在地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