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已修改建设单位在物业竣工验收合格后90日内,应当将下列材料报所在地人民政府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备案:
(一)物业建设项目的各项批准文件;
(二)各类建筑物、场地、设施设备的清单;
(三)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其他竣工验收资料;
(四)设施设备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
(五)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
(六)其他相关资料。
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将前款备案材料建档并保存。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