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已修改

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决定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员会履行本章第十一条、第二十条和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职责。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