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6

Amended

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决定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员会履行本章第十一条、第二十条和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职责。

Local Regulations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