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二章 业主、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第十六条已修改首次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但没有表决通过管理规约草案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的,业主委员会成立后,应当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修改管理规约草案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并提交业主大会会议表决。管理规约草案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未经业主大会表决通过的,业主委员会不得行使前款规定以外的职权。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