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已修改业主委员会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事项,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二)草拟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修订草案;
(三)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四)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五)监督业主和物业使用人遵守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
(六)法律、法规和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前款所称物业使用人,是指物业的承租人以及业主之外的其他实际使用物业的人。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