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发展和改革、价格、公安、边防、消防、财政、商务、税务、审计、质量技术监督、工商等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征收管理和监督的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