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省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的征收管理工作。

省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设置的省、市、县、自治县交通规费征稽机构(以下简称征稽机构)负责具体实施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的征收管理工作,对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的征缴情况实施稽查,查处偷漏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等行为。

征稽机构根据征稽工作的需要,可以在口岸、油库和城镇等地点设立征稽站点。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