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属于政府性基金。

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的征收标准,由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方案,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根据本经济特区公路建设发展情况、物价指数等因素适时调整。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