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汽油经营企业未定期向征稽机构报送或者报送虚假的报表、资料,或者不按照规定保管报表和财务账册的,由征稽机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