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一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汽油经营企业购进、调拨汽油,不向征稽机构申报或者少报数量的,由征稽机构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