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汽油经营企业故意损坏流量计量等装置,或者不使用安装有流量计量等装置的进出油管道而采用其他方法进出油的,由征稽机构责令改正,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汽油经营企业的流量计量等装置发生故障或者损坏,未报告征稽机构擅自修理、拆卸、安装或者未修复就使用的,由征稽机构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