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经济特区对汽油和使用柴油的机动车辆,按照本条例征收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

征收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后,不再征收公路过路费、过桥费。

以汽油、柴油以外的能源作为动力的机动车辆,其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征收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