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第四章 审议意见的汇总整理和研究处理第四十五条有效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专项工作报告、计划执行情况报告、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审计工作报告、执法检查报告时提出的意见、建议,由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在会议结束后10日内汇总整理,形成审议意见。审议意见经人大常委会主任或者副主任签发后,由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书面交由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研究处理。有关的调研报告,视察报告,执法检查报告一并交办。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