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条

有效

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专项工作报告、计划执行情况报告、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审计工作报告、执法检查报告时提出的意见、建议,由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在会议结束后10日内汇总整理,形成审议意见。

审议意见经人大常委会主任或者副主任签发后,由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书面交由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研究处理。有关的调研报告,视察报告,执法检查报告一并交办。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