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条

有效

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审议意见之日起三个月内,将研究处理情况报告送交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征求意见后,向人大常委会报告。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