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第三章 监督的方式和程序/第七节 撤职案的审议和决定第四十四条有效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撤职案遇到需要调查的问题时,由主任会议决定交由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及时调查核实并向会议报告;如会议期间无法查实的,主任会议可以决定中止审议、继续调查或者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由下一次人大常委会会议根据调查情况审议决定。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