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有效

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主任会议及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联名提出撤职案的,分别由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负责人,主任会议委托的人员、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联名的领衔人向人大常委会全体会议作撤职案的说明。

人大常委全会议审议撤职案时,被提出撤职的人员所在机关的负责人或者其他有关人员应当到会听取审议意见,回答询问。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