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人大常委会按照监督法规定的途径收集年度监督工作的议题建议。

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向本级人大常委会要求报告专项工作或者提出对有关法律、法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的建议。

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可以向人大常委会提出监督工作的议题建议。

监督工作议题建议应当书面提出,并说明原因和理由。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