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第二章 监督工作计划第五条有效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应当根据监督工作需要,围绕关系本省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于每年12月底前向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提出翌年监督工作计划的建议。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