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以下简称主任会议)负责处理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职权的重要日常工作。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以下简称专门委员会)和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办事机构依照法定职责,或者根据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的决定,承办监督工作具体事项。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