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省、设区的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县(区)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名,可以就下列有关事项向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对本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

(一)执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地方性法规方面的重大问题;

(二)贯彻国家方针、政策方面的问题;

(三)执行上级和木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方面的问题;

(四)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方面的重大事项;

(五)严重失职、渎职及重大决策失误方面的问题;

(六)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重大事项和重大案件的办理情况;

(七)其他需要质询的事项。

质询案由主任会议决定受质询机关向人大常委会全体会议、主任会议或者有关专门委员会会议作口头答复或者书面答复。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