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第三章 监督的方式和程序/第五节 询问和质询第三十三条有效人大常委会可以就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专项工作报告开展专题询问。专题询问可以在分组会议上进行,也可以在联组会议上进行。开展专题询问时,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应当将询问的内容和要求事先通知有关机关。受询问的机关应当派有关负责人员到会,听取意见,当场回答询问。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说明原因,并在会议结束后及时答复或者在下次人大常委会会议上答复。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