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3

In force

人大常委会可以就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专项工作报告开展专题询问。

专题询问可以在分组会议上进行,也可以在联组会议上进行。

开展专题询问时,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应当将询问的内容和要求事先通知有关机关。受询问的机关应当派有关负责人员到会,听取意见,当场回答询问。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说明原因,并在会议结束后及时答复或者在下次人大常委会会议上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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