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人大常委会按照监督工作年度计划的安排,在每年6月至9月期间召开的人大常委会会议上,审查和批准本级人民政府关于上一年度本级决算草案,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关于本年度上一阶段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执行情况报告。

人大常委会会议审查和批准决算的同时,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提出的审计机关对上一年度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