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人民政府应当于本级人大常委会会议举行30日前,将决算草案及报告、本年度上一阶段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执行情况报告送交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进行初步审查。

人民政府需要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的计划、预算调整方案,财政超收收入使用方案,应当于人大常委会会议举行30日前送交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进行初步审查。

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在收到上列报告、草案、方案后5日内进行初审。对财政决算进行初审时,可以要求人民政府同时提交部门决算草案。初审情况应当及时回复本级人民政府。初审报告提交人大常委会审议。

人民政府应当于人大常委会会议举行7日前向人大常委会提交相关报告、草案和方案。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