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第三章 监督的方式和程序/第一节 听取和审议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专项工作报告第十二条有效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时,应当客观公正地进行评价,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必要时,人大常委会可以就该专项工作报告作出决议。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