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充分利用体育设施开展科学、文明、健康的体育活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体育设施从事危害公共利益的活动。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