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或者人民政府授权管理体育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体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体育设施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体育设施的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