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体育设施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二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改变公共体育设施性质用途或者减少其面积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限期恢复原状并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