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改变学校体育设施性质用途或者减少面积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和体育行政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责责令改正,限期恢复原状;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