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体育设施条例/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十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共体育设施的建设纳入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结合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利用公园、绿地、山地、丘陵等条件建设特色体育设施。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规划、建设适合农村特点的体育设施,逐步实现每个村庄均有体育健身场地和设备。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