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第六章 物业使用及维护第九十二条已修改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的规定,并由业主大会或者相关业主共同决定。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收益,扣除管理成本支出后的部分归全体业主所有,业主委员会应当定期公布收益的收支情况。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2月1日第九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九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