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第六章 物业使用及维护第八十八条已修改物业的专有部分发生危及他人房屋使用安全或者公共安全情形的,业主或者责任人应当及时维修;紧急情况时,物业服务企业应当组织抢修或者采取应急防范措施,并及时通知业主委员会或者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费用由相关责任人承担。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2月1日第八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八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