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第四章 前期物业管理第五十二条已修改建设单位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企业的,应当在公共媒介上发布招标公告。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地址和招标项目的基本情况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建设单位不得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向潜在投标人提出与物业管理项目实际要求不符的资格要求,对不同资质等级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设定同一评标标准。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2月1日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