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已修改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本条例。区(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区(县)人民政府未设立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的,由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实施对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民政、城乡规划、城市综合管理、水务、卫生、价格、环境保护、公安、工商行政管理、人民防空等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2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