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已修改

市、区(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制定扶持政策,采取措施,推动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的物业服务,促进物业服务行业的健康发展。

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