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三章 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第四十五条已修改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工作经费由全体业主承担,有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经营收益的,可以从经营收益中列支,其筹集、管理和使用的办法由业主大会在议事规则中具体约定。业主委员会应当每年至少一次在物业管理区域的显著位置公告工作经费的收支情况,接受业主监督。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2月1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