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三章 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第二十九条已修改业主大会讨论决定下列事项:(一)制定或者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委员会议事规则和管理规约;(二)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三)改变或者撤销业主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四)选聘、解聘物业服务企业;(五)提出分立或者合并物业管理区域的方案;(六)筹集和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相关事项;(七)改建或者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八)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其他重大物业管理事项。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2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