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三章 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第十八条已修改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业主在物业管理中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并承担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因买卖、赠与、继承等法律关系已经合法占有该房屋,但尚未办理所有权登记的,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业主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业主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2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