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二章 物业管理区域及配套设施设备第十七条已修改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后,应当将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等专业经营设施设备及相关管线的所有权移交给专业经营单位,专业经营单位应当接收并承担管理、维修、养护和更新的责任。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2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