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已修改

物业服务用房属全体业主共有,分别交由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委员会无偿使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用途,也不得分割、转让、抵押。

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