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二章 物业管理区域及配套设施设备第十三条已修改物业服务用房属全体业主共有,分别交由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委员会无偿使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用途,也不得分割、转让、抵押。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2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