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二章 物业管理区域及配套设施设备第十二条已修改物业服务用房应当是地面以上的独立成套装修房屋,具备水、电、采光、通风等基本设施。没有配置电梯的物业,物业服务用房所在的楼层不得高于四层。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2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