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已修改

物业服务用房应当是地面以上的独立成套装修房屋,具备水、电、采光、通风等基本设施。没有配置电梯的物业,物业服务用房所在的楼层不得高于四层。

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