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一十二条

已修改

业主、物业使用人、业主委员会、建设单位及物业服务企业之间因物业管理服务发生纠纷的,可以向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申请调解,也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2月1日